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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广东榕泰:公告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榕泰被罚300万元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ST榕泰:公告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榕泰被罚300万元
ST榕泰(SH 600589)于5月14日发布公告,称广东榕泰于5月13日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广东监管局处罚决定如下:

1、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2、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5、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7、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8、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索赔报名。在最终未获赔前无需支付律师费。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企查查平台查询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东人民政府批准,于1997年12月25日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广东榕泰)。

公司建立和实施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并于2003年6月通过了ISO9001/ISO14001认证审核,获得了参与国际化经营的绿色通行证。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东省诚信纳税人、广东省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揭阳市A级纳税企业;连年荣膺揭阳市纳税光荣户(金奖);揭阳市环境友好企业。公司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和环境管理,通过了ISO9001和ISO14001认证审核。公司力争到2010年把公司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内知名化工材料生产企业。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揭阳市一家上市公司。下设三个分厂(化工溶剂厂、化工材料厂、仿瓷制品厂),一个研究所,一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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